4. 责任限额。出口信用风险的责任限额(信用限额) 是保险人承担信用风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对不同类型的买主规定不同的信用限额。责任限额的申请是由被保险人认真如实地填写责任限额申请(审批)单中的每一栏目, 并提供一切与该买方有关的资信资料,包括以往商业往来的履约情况、 资信情况、 近期的财务报告和银行或信用机构签发的调查报告, 保险人将慎重地予以审批, 确定其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包括三项内容:
(1) 保险单的总限额, 是指保险公司将根据买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情况考虑审批,并将批准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被保险人。
(3) 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当被保险人没有为某一买方向保险公司申请信用限额,或虽然提出申请, 但不能提供任何有关该买方的资信资料, 因而不能获得保险公司批准时,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报此类没有信用限额的出口,保险公司只能给被保险人一个保险公司确定的信用额度。
在被保险人向该买方出口的货物发生损失时, 保险公司将按该限额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这个信用额度就是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并将在保险单内规定具体金额。
此外,需要明确的是, 经批准的信用限额可循环使用。循环使用信用限额是以被保险人的某一指定买方未付款余额不超过信用限额为前提。在此前提下, 被保险人可以继续付货并受保险公司的保障。
5. 保险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 = 申报发票总值×保险费率
确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应考虑的因素有下列三项:
(1)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所属类别。通常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将世界各国或地区按其经济情况、 外汇储备情况及外汇政策、 政治形势的不同划分成五类。第一类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形势、 国际支付能力、 政治形势均较好,因而收汇风险小, 第五类国家或地区收汇风险非常明显, 大部分保险人不承保向此类国家或地区出口信用风险。对第一类别到第四类别国家或地区的出口,因其风险大小不同, 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费率也有所不同。
(2) 支付方式不同。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及信用证方式付款所带来的收汇风险各不相同, 因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费率也不相同。
(3) 赊账期的长短。放账期长的费率高, 放账期短的费率低。
保险人每月按被保险人的出口申报资料计算应交的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上规定缴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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