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外事故身故和意外致残责任免除(意外事故身故、意外事故致残保额每份30000元)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9、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意外医疗费用每份保额3000元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2、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三、意外住院每天每份保额100元和疾病住院每天每份保额50元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
2、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3、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4、被保险人实施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5、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整容和矫形手术;
6、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四、疾病住院几种情况说明
1、先天性疾病不负责;
2、承保前已患重大疾病(如心脑血管、糖尿病、重大器官、癌症等)未治愈及不可治愈疾病不负责;
3、初次承保后在30天内患有的疾病不负责;
4、承保后首次得病住院治疗不可治愈的疾病,同类疾病只负责一次。
备注:
1、三度烧伤属于免除责任。
2、被动物咬伤,因疫苗不属于社保用药范围,故不予报销,但被咬伤后的缝合、治疗等费用在负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