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年金保险金:被保险人自交费期满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开始,每年到达保单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本公司按下表给付比例乘保险金额每年给付一次"养老年金保险",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给付次数1-10次11-20次21-30次……
给付比例10%/次15%/次20%/次每给付10次按保险金额的5%递增,依此类推
二、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交费期间内身故,本公司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10%年增长率单利增值,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其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最高按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给付,且同一被保险人不超过10万元。
四、附加意外残疾保险金:按条款附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