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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金佑人生终身寿险产品介绍

2015-09-14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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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寿险是提供终身保障的保险,就是在任何年龄如果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一般到生命表的终端年龄1 0 0 岁为止。如果被保险人生存到1 0 0 岁,保险人则向其本人给付保险金。同定期寿险相比较,终身寿险在被保险人1 0 0 岁之前任何时候死亡,保险人都向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终身寿险有普通终身寿险单和限期缴费的终身寿险单两种基本形式。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 周岁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若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根据本条约定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1)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及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增额部分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本合同因年度红利分配而增加的有效保险金额称为红利保险金额。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的年度红利由我们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给付: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 周岁的;
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
③被保险人在附加金佑重疾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

(2)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在本合同终止时给付。本合同终了红利分为关爱金和特别红利两种。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关爱金分配的,我们将以关爱金的形式给付:
①被保险人已满18 周岁,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全残,且未发生本 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约定的重 大疾病,且未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③被保险人在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未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提前给付的,若本合同有终了红利的,给付本合同减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关爱金。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故效力终止,在不符合关爱金给付条件的情况下,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特别红利分配的,我们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减保时,给付本合同减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特别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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