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高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60%,本合同终止。
二、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三、保单红利
保单红利的领取,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您可以在保单红利派发日领取红利,如果您未能在保单红利派发日领取,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复利方式生息,并在您申请或者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四、现金价值权益
(1)现金价值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现金价值不包括红利。
红利的分配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因此红利分配具有不确定性;而且该产品同时还规定,“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利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基于此,建议消费者应多从自身健康保障需求而非储蓄需求出发理性购买该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