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发年年全能定投年金保险(分红险)险种介绍
产品说明书
一、保单性质
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分红保险的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较高的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在发达国家已发展了200多年的分红保险,其主要优点在于投保人除了可以得到传统保险的保障外,还可以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参加分红保险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本公司将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二、产品特色
1、年年定投,年年领取,年年祝福尽享一生
主险每份保险费1万元,简单明了。自合同生效日起,客户每年都可领到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9%的祝福金,首期祝福金于合同生效后即可领取,返还快、频率高,客户年年享有一笔稳定的现金流直至终身,轻松满足客户长期理财规划和日常财务安排的需要。
2、保费返还,灵活可选,养老祝寿安心无忧
除年年领取祝福金之外,客户还可选择在年满60、65、70、75或80周岁的某一年龄,领取到一笔等于已交保费总额的祝寿金,同时特别提供年金转换功能,既保证了客户的资金安全,又可以补贴养老生活支出,提高晚年生活的品质。
3、附加万能,贴心设计,可望更高账户收益
客户可以选择购买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以下简称“附加财富管家”),主险的祝福金、祝寿金和红利均可“零扣费”自动进入附加万能账户,月月复利结算,可望获得更高的账户收益,万能账户价值足够的情况下更可自动提取交纳主险及其他附加险的续期保费,免除客户续期交费的后顾之忧。
4、身价保障,呵护终身,尽显周到人性关怀
一旦投保,客户将拥有终身身价保障,在保障客户的资金收益安全之外,还可做到身故风险的防范,彰显周到全面的人性关怀。
5、红利复利,抵御通胀,分享专业经营成果
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客户可以每年分享公司专业经营的成果。红利可留存在本公司的红利累积生息账户或进入附加万能账户(若同时选择附加财富管家),享受复利累积收益,助客户抵御通货膨胀。
三、保障责任
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在保险期间内,本产品提供以下保险保障:
1、祝福金
自合同生效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祝福金于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2、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一次祝寿金。
祝寿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祝寿金领取年龄可以为被保险人60、65、70、75或80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其中一个,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祝寿金的领取年龄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3、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祝寿金给付之前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祝寿金给付之后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合同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欲了解更多寿险相关知识,您可以登录新一站保险网,这里信息多,产品多,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在线保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