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一辆小货车与骑摩托车的张某相撞,致张某八级伤残。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但事故后,该车车主一直未给予张某赔偿,后经过莱阳法院审理,判决该车车主赔偿张某损失10万余元。但车主并未履行赔偿义务,也未向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由于该车已投保,且是在保期内与张某发生事故,保险合同中商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张某于今年10月,代位车主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其10万元保险赔偿金。
莱阳法院审理认为,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事故发生后,二者就形成了赔偿保险金之债,车主应按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行使赔偿请求权,以实现其所享有的赔偿保险金之债权。依据新修订的《保险法》,车主作为被保险人,在法院判决其赔偿张某损失后,未履行赔偿义务,也未积极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张某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张某要求行使代位权的请求,符合现行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代位:债权人在他从第三人处收到所述债务款项的偿付时,将它对债务人的权利和求偿转让给该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