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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金满仓d款两全保险(分红型)的保单详情和案例分析

2015-09-04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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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在合同的过程中,我们要承担下列责任: 生存保险 在每年的一年或相应的保险期限届满时,如被保险人的生存,我们按表约定保险金的生存期支付给保险受益人的生存。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或保险期间届满时,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下表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的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的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交费期间/保险期间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一次性交纳/5年、6年或10年0%

  3年/10年3%

  5年/10年4%

  5年/15年5%

  10年/15年10%

  10年/20年12.5%

  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①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5%;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和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2倍。

  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所有《泰康金满仓D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单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最高数额具有上限。该上限数额如下:

  (1)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含该日)身故的,该上限数额为200万元与所有上述保险单按被保险人非意外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数额之和。

  (2)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的,该上限数额为2万元与所有上述保险单按被保险人非意外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数额之和。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客运航班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5倍。

  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所有《泰康金满仓D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单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最高以如下数额为限:

  200万元与所有上述保险单按被保险人非意外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数额之和。

  我们同意在保险条款中支付“航空意外险”,将不再支付“意外死亡保险”。

        被保险人自杀,自我伤害导致死亡不属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意外伤害,我们承担事故死亡保险责任,航空事故死亡保险金。

        保险期限届满

        在本保险合同期满后的保险合同中,我们根据合同中的保险金额向保险受益人的生存期支付保险收益,到期时,合同终止。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