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3日,吴某驾驶自己的机动车运货,途中因道路不熟停车问路,因未拉手刹,致使车辆溜行将自己当场撞死。经交警认定,吴某驾驶制动不符合标准车辆,停车时未拉手刹,未能确保安全导致事故发生,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家属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死者是车主和被保险人,不属于交强险合同中所指的受害人,拒绝理赔。双方遂诉诸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单中详细约定了第三者及保险责任范围,并有明确提示,作为投保人理应能够理解并注意到。保险公司承担的第三者保险责任,是指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者遭受的损失支付的赔偿金额承担的保险责任。保险条款明确吴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和被保险人,不属于保险合同的承保险种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