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我的朋友张某去年为其自己投了一份死亡保险,指定其小儿子为唯一收益人,合同其为五年。小儿子去年突发急病先于张某离开人世。现在保险合同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不知保险公司应否继续支付保险金,受益人先死亡的需要赔偿吗,哪些情况保险公司不赔偿?
李铁燕律师解答: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保险公司赔偿条件的问题。
一、一个保险合同其当事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除保险人外,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时可以为同一人,有时则是不同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张某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而洪某小儿子则是受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从来信情况分析,张某小儿子是合同约定的唯一收益人,其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合同约定的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分割,故保险公司仍应向张某的继承人理赔保险金。
二、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二)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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