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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解析怎样的事故才算意外事故

2013-07-29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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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徐某夫妇的聋哑人儿子离家出走后因下落不明被宣布死亡。徐某在儿子生前共为儿子投了四份保险,当他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该事故不属于意外事故为由拒绝赔偿。对此,法院认为意外事故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出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此案件属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给予对方相应损失赔偿。

扬中一对老人给聋哑儿子购买了保险,没有想到儿子失踪,后被宣告死亡,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日前老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扬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保险纠纷案件。

为聋哑儿子买了4份保险

扬中市八桥镇徐某老来得子,不幸的是儿子是聋哑人,在亲朋的劝说下,1997年10月至2003年2月间,他先后为儿子小徐投保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康宁终身保险”、“全家福保险卡”、“吉祥卡保险”等4种人身保险,希望让儿子今后生活有保障。

2003年7月一天中午,聋哑儿子小徐突然失踪,徐某夫妇多次向警方报案,请求查找儿子小徐的下落,一直没有结果。2008年7月18日扬中法院宣告小徐死亡。

徐某夫妇作为小徐的法定继承人曾先后多次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对方“不理不睬”,并于2010年7月发出拒赔通知书,故徐某夫妇诉至扬中法院。

徐某夫妇获赔302500元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儿子小徐系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后被宣告死亡,属非意外事故或意外伤害死亡,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款项,故拒赔。另外原告没有为被保险人小徐交纳续期保费将4种保险合同效力维持至宣告死亡之时,因此保险合同的效力均终止。

扬中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何为“意外事故死亡”,在合同中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解释,也未列出“意外事故死亡”的情形。徐某夫妇由于自身专业欠缺等因素,他们对该保险条款理解产生歧义。同时,在被保险人小徐下落不明后,投保人徐某夫妇再续交保险费也无实际意义,对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理解”。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依约向原告徐某夫妇支付赔偿金302500元,其中“为了明天终身保险”保险金为12500元,“康宁终身保险”保险金为90000元,“全家福保险卡”保险金为80000元,“吉祥卡保险”保险金为1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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