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16日,李女士作为被保险人,为新购买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两天后,李女士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李女士负全部责任。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依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发生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保险期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虽然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与李女士订立保险合同时尽到提示或明确说明的义务,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关于被保险车辆无号牌时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免责情形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