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袁婉珺
临时车牌超期,但恰逢此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中的“无牌照不赔”为由拒绝理赔,赔与不赔,双方为此发生激烈争执。近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因被保险车辆临时号牌过期,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号牌过期,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否赔偿起争议
2016年1月,原告丁某某通过隆化县德宝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二手车市场从朱某某处购买取得车辆,车辆牌照号冀×××××,该车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名称黄冈市车辆管理所。原车主朱某某2015年8月从被告处为涉案车辆购买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特约等险种,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75900元,被保险人为朱某某【如何查自己的车上什么保险】,保险期间为2015年9月23日零时至2016年9月22日二十四时止。
2016年2月的一天,赵某在驾驶本案涉案车辆时行驶至红安县七里坪镇某村路段时,为了避让路边的两轮摩托车,车辆失控撞到路边的山体,造成冀×××××的小型轿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湖北省红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全责。
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联系了被告,后被告现场勘验后,以原告车辆临时号牌过期为由,拒绝定损赔偿。原告表示,事故发生时,车辆的临时号牌已经过期,当时处于春节期间,车管所不上班,因此原告也未为本案所涉车辆办理正式号牌。
后原告及时委托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涉车辆损失进行评估,损失金额为5.5万元,并支付评估费2200元。原告认为本案涉案车辆在被告处投保,在保险期间内临时号牌超期不能成为被告拒绝理赔的理由,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的车损等各项损失共计5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及评估费由。
被告现代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1.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本案所涉被保险车辆的原所有人朱某某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车辆过户后并未通知被告作保险变更。2.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无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依据车辆损失险免责条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的相关约定,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被告在朱某某投保时已将条款免责内容向其作了明确提示告知。3.原告提交的公估报告系原告单方面委托,评估价格明显高于车辆二手买卖的实际成交价格,不具有合理性。
争议焦点:
被保险车辆临时号牌过期,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否赔偿事故损失?
法院判决:被保险车辆临时号牌过期,保险公司不应赔偿事故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