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车主都认为自己购买了车险就能保障车辆的安全,然而当车主看到长长的保险条款时,多数人选择“忽略”,只有在出险之后才想起看条款。采访中,省城车主刘亮告诉记者,“保险合同中有那么多条款,哪有时间一条条看。只要大概清楚自己上了哪些险种就行了。”
记者对几位车主进行随机调查时发现,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很多车主对保险条款具体内容并没有太多关注,几乎有80%以上的车主没有认真阅读过相关车险条款。记者为此采访了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山西省分公司互动部总经理寇建轶,寇建轶将以车险中最为重要的交强险和家庭自用车损失保险为例,介绍车险中的责任免除具体有哪些规定。
以交强险为例,据寇建轶介绍,以下4个方面都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财产和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二)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如“碰瓷”;(三)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四)“6停、2中断、1丢失、1变化以及财产贬值、减值的损失”。
其中第四条规定中的“6停”指的是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2中断”指通讯或者网络中断;“1丢失”是指数据丢失;“1变化”指电压变化;“财产贬值、减值的损失”则指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间接损失。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的责任免除有哪些?
下列情况中,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4.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检验不合格。
商业险中根据不同险种,责任免除的部分也有所差异,具体情况请参照各险种的保险条款。另外,无驾驶证、酒驾、C证开大车等因涉嫌违法行为不予理赔;以及发生人为打砸致车受损、车辆零部件被盗,人为致使他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故意及恶意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