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轻症保险金
被保人于等待期90天内首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上合同约定的50种轻症,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保险金的责任,也不会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被保人于等待期90天后,或者因意外伤害导致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50种轻症,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额的20%给付轻症保险金。
需要注意一点,这款产品的轻症虽是多次赔付,但是其次数并没有明确指出,它是轻症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额时,合同终止。
二、中症保险金
被保人于等待期90天内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上约定的25种中症,保险公司按照累计已交保费给付中症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人于等待期90天后,或者因意外伤害导致确诊患有约定的25种中症,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额的50%给付中症保险金。
同样地,中症可以多次赔付,当累计给付达到基本保额时,合同终止。
被保人于等待期90天内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上约定的75种重疾,保险公司按照累计已交保费给付重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人于等待期90天后,或者因意外伤害导致确诊患有约定的75种重疾,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额扣除已经给付的轻症和中症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四、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人在等待期90天内非因意外伤害不幸身故,按照已交保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人在等待期90天后,或者因意外伤害身故,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赔付:
1.若被保人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的较大者:
(1)累计已交保费;
(2)被保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人已满18周岁,按照“基本保额-已给付的轻症保险金-已给付的中症保险金”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五、轻症或中症保费豁免
若被保人在等待期满后,或者因意外伤害罹患轻症或中症,豁免后期保费,保障依旧有效。这降低了被保人身患疾病时的经济压力,不用因无力承担保费而保单失效,失去应有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