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的概念
保证保险是随着资本主义商业信用的普遍和道德危险的频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由保险人承保权利人因被保证人的违约而致的经济损失的一种保险。它类似银行的担保业务, 例如, 买卖合同规定, 买方应在卖方发货后一个月内付款, 卖方( 权利人) 为了能按时收回货款, 可以要求买方(被保证人) 提供银行担保, 保证在买方不能按期付款时, 由担保银行付款。 保证保险与银行担保的性质相同, 即由保险人提供保证书或保险单代替银行担保, 负责赔偿权利人因被保证人违约而受到的经济损失。 因此, 保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办理的特定范围的担保业务。
凡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 要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 称为保证保险。
担保行为古已有之, 旧社会的保人、 铺保等为人担保的行为均属担保行为。但以保险形式来实行担保, 时间并不太长。
最早办理保证保险业务的是美国, 西欧稍晚, 而在日本只是近十几年的事。 现今西方国家保险公司对货物买卖、 租赁、 信托、借贷、 工程承包、 劳务、 投资等各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均可提供保证服务。
保证保险的特征
保证保险承担的是被保证人的信誉。 例如, 合同保证保险所保障的风险是被保险人不执行合同的风险; 忠诚保证保险所保障的是雇员对雇主不忠诚的风险等等。不论是权利人还是被保证人要求投保, 保险人必须事先对被保证人的资信进行严格审查, 认为确有把握, 才能提供担保。通常还要由被保证人向保险人提供可靠的反担保或签订 “偿还协议书” 后才予承保。
在国外, 保证保险必须由政府批准的保险人或专门经营保证业务的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