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 是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 要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也就是说, 由保险人代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 如果由于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有犯罪行为, 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 保险人负责赔偿予权利人。
保证保险一般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 但一些国家如美国规定该业务必须是经政府批准的具有可靠的偿付能力和专业人员的保险公司方可经营。保证保险主要有三大类: 合同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忠诚保证保险。
1. 合同保证保险
合同保证保险, 是指合同的一方由于另一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地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种义务而遭受的损失, 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合同保证保险用于工程建设。例如, 工程承包合同规定, 承包人应在和业主签订承包合同后 20 个月内支付工程项目, 业主( 权利人) 为了保障自己能按时接收到完工的项目, 要求承包人(被保证人) 提供保险公司的履约保证, 保证承包人不能如期完工而使业主遭受损失时, 由保险人 ( 保证人) 负责赔偿。
合同保证保险分为以下几个险别: 供应保证保险、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险、维修保证保险。
2.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是承保制造商或销售商或修理商因其制造、销售、修理的产品存在质量上的缺陷而导致产品本身损坏对使用者所负的损失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有三项: 第一, 使用者更换或修理有质量缺陷的产品所蒙受的损失和费用; 使用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使用标准而丧失使用价值的损失和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 被保险人根据法院的判决或有关政府的命令, 收回、更换或修理已投放市场的存有缺陷的产品所受到的损失和费用。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学原理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