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医疗保险并不是很完善,很大的原因是因为它不是全民的医保,而只是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的改革。医疗保险制度在本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上,结合了实际,做了几次调整。最后的调整内容是包括住院的标准市内的各级定点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转诊转院还有大额的医疗救助和城镇居民缴费的标准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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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的起付标准是在每个医保结算内,在职的职工还有城镇居民在一级以及以下的定点医院在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是在300元,而在二级的医院的医疗机构在医院住院的首次起付标准是在500元,在三级的医院住院的首次起付住院费是在800元,如果是在第二次住院就会在原来的基础上减少一百元,而退休人员在之前的价钱上再减上一百元。
如果是符合医疗政策范围之内的,起付标准是在基本的医疗保险基金最高的支付额度,报销比例是分别为百分之九十,百分之八十五,百分之八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跟大额的医疗救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在参保的第一年的报销比例是在百分之八十五,在满了两年以后的报销比例是在百分之九十。
如果是退休人员在市内一级二级三级的医院住院,在符合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范围内的是起付标准在基本医疗保险的金额的最高支付额度的报销比例是在百分之九十三,百分之九十,百分之八十,基本的医疗保险金的支付最大限额到金额最大医疗救助基金的最大支付限额,在参保的第一年是在百分之九十,满了两年以后是在百分之九十五。
参保人员在转院的时候转院报销是,符合医疗保险基金的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个人支付百分之二十以后,在按照三级医院的规定进行报销,参保人员在未办理转院的手续的,但是需要报销的话,如果符合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是在个人自费百分之二十五以后在按照三级医院的规定报销。
如果是在门诊特病转外就医的,根据医疗保险制度规定需要按照住院转外的规定然后审核报销,如果是器官移植的抗排异病人需要检测,然后在进行外转有门诊特病的医疗机构办理抓诊手续,并且进行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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