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进入主流视线的“相互保险”领域正在进行着创新与监管的边界冲突。
国庆节前,财新记者获得的一份文件显示,监管部门要求各保险中介机构组织开展“类相互保险”风险排查工作。文件称,“各机构要迅速摸排本单位是否存在以下情况,一是通过网络平台等渠道设立‘类相互保险组织’,向加入组织的成员事先收取较小数额费用甚至无需缴费,待发生成员意外死亡、患病等事件后再向全部成员征集钱款予以救助。二是为上述‘类相互保险组织’提供服务。”
排查工作要求,保险中介机构于10月15日前将《保险中介机构涉及“类相互保险组织”情况表》通过电子邮件上传,排查未发现问题的机构也需要上报零报告。
据财新记者了解,该文件为某地方保监局下发,此前保监会向各保监局下发了排查通知。
相互保险,是指具有相同风险保障需求的人通过缴纳保费形成基金,当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而遭受损失时,由基金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的保险活动。与股份制保险公司相比,两者最大的差别在于,股份制保险公司客户不参与公司治理,经营利润分配给股东;而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东,会员即客户,一人一票共同参与公司治理,公司运营的盈余全部返还给会员。
这一在国外举足轻重的保险组织形式,在中国保险业一直处于主流视线之外,目前只有2004年成立的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一家,此外还有少数相互保险性质的农村保险互助社、渔业互保协会等。但2015年2月保监会《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正式下发、国务院常务会议鼓励发展相互保险后,相互保险的地位被扶正,各路资本的热情一并被激发。因较传统保险公司更为低的门槛,许多人欲将相互保险作为进入保险业的切口。
目前,已有多家机构公开宣布拟设立相互保险组织并向保监会上交申请材料,保监会也已启动三家相互保险公司的审批工作,但尚未有一家获批。
不过,在第一家相互保险公司正式获批之前,“相互保险”概念却在被多个创业者或保险中介机构借助互联网或微信这种新兴渠道付诸实践,其中较为知名的有壁虎互助、夸克联盟、e互助、抗癌公社等。目前它们均以互联网公司的形式存在。如上述文件所述,这些互联网公司运行模式大致为,“向加入组织的成员事先收取较小数额费用甚至无需缴费,待发生成员意外死亡、患病等事件后再向全部成员征集钱款予以救助。”
然而,这种相对新生的事物显然为监管带来难题。《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如此来看,上述几家主体并没有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
但何为保险业务?《保险法》称,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一位保险精算师告诉财新记者,这种以低成本获客的方式,实际上相当于没有事前对风险进行充分定价,所收的费用是会员费而不能算是风险保费。但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伟认为,无论采取怎样的表面形式,上述机构行为的实质就是保险经营活动,若无保险牌照,则不可开展保险业务。对此,监管层并无明确表态。
这些先行先试者,并非对与监管的摩擦无所知。壁虎互助创始人李海博就认为,目前的网络互助必然会进化到相互保险公司,这样可以解决规模化运营、监管、信用背书和资金运用等一系列问题。目前,壁虎互助与e互助已上交相互保险公司设立的申请材料,当下的存在方式更多为一种过渡。
在一位保险业内人士看来,作为新生事物的相互保险,正处于政策博弈期,这是任何创新必须经历的一个过程。他认为,监管层很可能会提示风险,但不太可能取缔,毕竟风险并不大,而取缔则争议太大。
上述监管层文件仅要求保险中介机构排查“类保险组织”,或许也反映了其谨慎态度。徐伟告诉财新记者,只要求保险中介机构排查是因为,保险中介机构为其监管对象,但又不可以直接开展保险业务。若是对保险业外的机构进行排查,保监会会更加慎重。目前,上述四家较为知名的“类相互保险组织”中,仅e互助是由保险中介机构设立。
其实,在相互保险进入主流视线的短暂时间内,此前已有过一次纠偏。相互保险开闸之初,一家由佳美医疗、融通盛世拟发起成立的国民互助保险,称会员在出资1000万元、300万元和50万元不等加盟后,即可享有经营收益、分红收益、投资人溢价收益和上市收益等。不久后,保监会发布风险提示,称相互保险组织“主要是为社会公众提供风险保障,而不是提供高额投资回报。相互保险组织与股份制保险公司在资本构成方面有所不同,不存在股权溢价和上市收益,目前也无需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筹建资金。”随后,国民互助保险方面表示,已暂停牌照申请、招募会员等工作。
这些问题,或多或少都反映出新兴事物之初监管者与实践者面临的共同挑战。在互联网时代才开始破冰的中国相互保险,尽管有国外的经验可资借鉴,但却面临着急剧变化着的经济科技环境。此外,尽管已有《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在相互保险组织的组织治理、信息披露、章程制定、偿付能力、分支机构等方面,监管部门还需进一步出台细则。来规范各个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