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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保险资金建设保障性住房

2012-03-18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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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马明哲建议,发挥保险资金改善民生的作用,利用保险资金支持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险企业设立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专项基金,按照“政府主导、商业化运作”的模式,建立高效率、低成本、高透明度的运作机制,与政府共同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与发展。

保障性住房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的民生工程。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不仅能够帮助中低收入家庭实现“居者有其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且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马明哲认为,利用保险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不仅有利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的发展,而且有助于提高保险资金的长期投资收益,有利于保险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但这项工程在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同时,由于巨大的资金需求,也给政府带来了较大的财政压力。保障性住房不同于普通商品房的开发,建设运营期长,利润率较低,商业房地产企业参与动力不足,融资困难较大。

马明哲表示,引进保险资金和商业化运作模式,有助于填补保障性住房建设庞大的资金缺口,有效缓解政府巨大的财政支出压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与发展,确保这一重大民生工程的可持续发展,也是保险业作为“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为人民群众谋福利的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保障性住房的投资收益不高,考虑到保险资金的基本回报要求,马明哲建议,政府对保险资金参与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给予一定的税收支持政策,减免相关税赋,提升保险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马明哲认为,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也符合保险资金的投资要求。保障性住房建设,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不动产投资,具有地方政府负责、指定土地划拨、规定利润空间、承诺回购等强制性要求,对于保险资金而言,是风险可控、长期稳定、担保可靠的投资品种,符合当前保险资金资产负债配置的需要。同时,也有助于降低保险资金运用对资本市场的依赖度,有效规避市场波动给保险资金运用带来的风险。

基于保障性住房的公益性、长期性、稳定性等特点,马明哲建议,保监会将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划归基础设施建设类的投资,按债权级别分类,允许保险资金通过基金、股权、债权等多种方式投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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