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保监会网站发布通知,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对现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作出六方面调整:
一、第三条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等资金的金融机构。”
二、第八条调整为“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主要发起人应当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其中:第一款调整为“经营保险业务5年以上”;第三款调整为“偿付能力不低于150%,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总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
三、第十条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第二十九条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一)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二)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三)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五)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
五、第三十四条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下列资金,应当公平对待、分别记账并由不同投资人员管理:(一)自有资金和受托管理资金;(二)受托管理同一委托人不同性质的资金。”
六、有关涉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由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
相关资料:
调整前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4年6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根据《规定》,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该保险公司或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规定》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
根据《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的人民币、外币保险资金;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控制的保险公司的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规定》还明确指出,保险资金的管理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外汇资金运用业务和其他外汇业务,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保险公司和其委托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约定独立的托管人,托管人应当是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来源于《人民日报》 2004年04月27日 第六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