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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调整保险资管公司设立门槛

2011-05-06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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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调整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须满足偿付能力不低于150%,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总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的条件。原规定中对净资产的要求被删除。新规定还对保险资产管理...

保监会20日发布通知,就2004年颁布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作出调整。其中提高了对发起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公司总资产标准,并增加了偿付能力达标的规定。此外,规定调整后,拓宽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资金管理范围,并允许其设立子公司,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分析人士表示,这将鼓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向综合金融资产管理转型。

  原规定称:“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该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营保险业务8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其中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和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等。”

  规定调整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须满足偿付能力不低于150%,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总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的条件。原规定中对净资产的要求被删除。新规定还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作出调整,由此前的3000万元人民币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同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增加了“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和“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而不仅限于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的保险资金及股东控制的保险公司的资金。

  此前,以国寿资产为主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已经获准扩大业务范围,开展推进企业年金、委托投资、投资咨询等第三方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分析人士指出,此次规定的修改将有助于保险资产管理专业化建设,满足保险资金创新业务和另类投资的需要。(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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