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内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承受能力
国内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有个承受能力的问题, 主要是指在对外开放过程中, 国内保险市场系统对国际保险经济流量的输入能够吸收利用的程度。其内容包括: 本国的保险业基础和国民保险消费水平对来自外资保险商品冲击的承受力; 本国的保险技术力量对引进外国先进保险技术的使用、 吸收、 消化、 创新的能力; 对利用外资保险的监督管理能力和国内能够提供的物质、 资金及基础设施的配套能力;本国国民保险素质的承受能力, 即国民的文化水平、 价值观念、 民族传统和消费习惯等适应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
3. 什么是 “三有” 。
上面说的是影响保险市场开放的反馈因素,据此我们认为, 中国保险市场开放的适度, 应该建立在 “三有” 的基础上, 即采取有限制、有选择、 有步骤的保险市场开放模式。
(1)关于 “有限制” 。
所谓 “有限制” 的开放, 主要体现在对外国保险资本总量和外资保险公司的数量的限制上, 确定和保持外国保险资本量与本国保险资本量、 外国保险公司数量与本国保险公司数量的合理比例, 这样便保证了本国保险业处在比较优势的发展地位。
(2)关于 “有选择” 。
所谓 “有选择” 的开放,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外国保险资本的选择,是选择财力雄厚、 历史悠久的最大资本, 还是优先选择有一定的财力基础, 历史不是那么悠久, 但业绩突出的中小保险资本; 是优先选择与本国存在天然隔阂的洋人资本, 还是优先选择与中国具有传统联系和血缘关系的华人资本; 是优先选择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资本,还是优先选择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资本; 是优先选择经营原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资本, 还是优先选择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资本等。二是外国保险技术的选择, 是优先选择引进外资的财产保险经营技术, 还是优先选择引进外资的人寿保险经营技术;是优先选择引进国内容易研究开发的传统保险技术, 还是优先选择国内难以研究开发的先进保险技术等。所有这些, 都是需要我们在进行充分调查和详尽论证的基础上, 作出慎重抉择的一些重要问题。
(3)关于 “有步骤” 。
所谓 “有步骤” 的开放, 就是指时间上的分段开放和空间上的分批开放的具体安排问题。根据中国保险市场目前的状况及今后的走势,开放采取由点到面, 逐步推进的稳妥方式比较适宜。可具体分为三个阶段,以 10 年到 15 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到位。第一阶段为开放试点阶段,选择 2 至 3 个基础条件比较好、 保险市场比较活跃的城市作为对外开放试点,允许外资保险公司在这些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和合资机构,时间不宜过长, 可设定为 6 至 8 年左右。从 1992 年开始,在上海、 广州两城市所实行的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开放, 就属于这种性质。第二阶段为半开放阶段,其特点在于: 一是开放的地域由试点城市扩大至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城市和少数沿江中心城市,比如深圳、 厦门、 大连、 天津、 南京、 武汉、 重庆等; 二是开放的对象有所增加,由原来的美国、 日本等少数跨国经营的大型保险公司扩大到大部分有较强经济实力和成功经验的保险公司,包括港、 台地区的华人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内地的外资保险公司除采用设立分公司和设立合资公司的形式外,可考虑采用全资附属公司的形式。这段时间约为4 年左右。第三阶段为全面开放阶段, 在这个阶段中, 中国保险市场体系结构基本形成,保险法制建设和保险监管趋于成熟, 外资保险公司进入的条件或标准日臻完善, 透明度增强。只要符合中国保险市场稳健发展的需要,凡符合条件者均可入内。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公司类别,会有原保险公司, 也会有再保险公司,会有保险业务公司,还会有保险咨询服务公司等,时间大约为 3 年左右。
需要指出,外资保险公司何时进入, 以何种面目、 何种方式申请进入中国保险市场, 都要经过资格审查, 取得认可, 方可拿到 “入场券” ; 其业务范围及其经营空间都要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接受中国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以一个中国保险市场的普通主体的身份,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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