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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网销保险

2011-05-06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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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公布监管新规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将不得以个人名义通过互联网站销售保险产品。昨天,保监会公布了《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要求,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非自办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该网站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网站电子商务系统具有第三方电子认证等安全技术以及数据备份功能;网站最近3年运营良好,未受到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该监管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通过互联网站销售保险产品。另外,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委托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互联网站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监会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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