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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优汰小”或成保监会工作原则

2012-04-24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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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一,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2012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一方面鼓励保险中介做大做强,另一方面实行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扶优汰小”似乎正成为保监会今后中介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

如果说中介的问题并不在中介机构,那么中介的问题到底在哪里?

2011年各地监管机构对中介的处罚公告往往是拔出萝卜带着泥。

政策转向

扶优汰小

本周一,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2012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继2011年严厉监管之后,保监会再次部署全国范围内的检查及清理整顿工作。

新政之下,事情正在起变化。《通知》在延续去年重点查处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间业务、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违法违规代理机构的同时,此次的检查重点中新增了依法严格限制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市场准入,关停“散、乱、差”保险代理机构、扶持全国性大型代理(销售)公司的规模化发展、扩大兼业代理机构转型为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的试点范围等4项内容。

一方面鼓励保险中介做大做强,另一方面实行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扶优汰小”似乎正成为保监会今后中介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

变化并非不期而至,从以2007年11月29日发布的《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代表的支持态度,到以2009年10月1日正式执行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代理、经纪、公估等3个专业中介机构监管规定为代表的规范态度,再到目前以《关于开展2012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为代表的“扶优汰小”的引导态度,大致可以看清保监会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政策的转变轨迹。

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曾一度被市场人士寄予厚望,然而这片土地并没有长出众人盼望的橘子。中小保险中介机构并不合规的经营行为一度被称为“中介乱象”。2009年10月1日正式执行的3个专业中介机构监管规定与新的《保险法》同时生效,希望从抬高注册资本、股东投资资格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设立要求方面彻底根除中小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混乱问题。

那些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设立,注册资本、股东资格等达不到3个规定要求的中介机构,将不得不在3年的许可证有效期后面临保监会做出的不再延续的决定。而最后一批不符合监管新规的许可证将在今年10月1日到期。同时,《证券日报》保险周刊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地方监管部门也在有意淘汰一些小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某保险中介机构曾走访中部某省的保监局,希望该局中介处能够介绍一些适合并购的保险代理公司却被拒绝。当地保监局人士表示,目前的监管方向正是利用市场淘汰那些弱小的保险中介机构,如果被并购,必然延缓了这些弱小中介机构的退市时间。

中介问题

源于行业生态

总体来说,日趋严厉的监管政策源于保险业积弊日深的社会形象及难以根治的市场乱象。此前各界普遍认为中小保险中介机构普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该为此买单。

然而中介的市场乱象是否源于中介?从保监会2011年及2012年的监管动作来看,管理层似乎已经意识到中介的问题似乎源于整个行业生态。

保险业已经成为保险公司一家的游戏场。保险公司垄断从资本运营到产品销售的整个保险产业链条,其他市场主体处于明显的依附状态。《证券日报》保险周刊也一直对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地位问题持续关注。大部分的民营保险中介机构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坦陈自己在面对这一问题时的尴尬:保险中介机构并非保险业链条上真正平等的一环。

过长销售链条

消耗自身利润

仅谈销售方面,保险公司不仅参与产品的营销,同时也将自己的销售链条拉得太长。当前,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只要某个险种的赔付率达到60%,就必须面临亏损的问题。这使人不禁发问,剩余40%的保费收入去了哪里?况且,无论是保险责任还是保险产品的费率,国内的保险产品普遍差于国外产品。

以某保险公司的省级分公司为例,总公司下达给其省级分公司的运营费用达到24%,这还不包括保单的销售费用。其综合成本率为98%。众所周知,保险公司实行的是多层级的费用管理,每个层级都会将经过的费用截留一部分。过长的销售链条在消耗自身利润的同时,也直接压低了整个行业的利润,那些中小保险中介机构从保险公司市级机构或者更低级别的保险机构中能够拿到的销售费用可想而知。一个不能盈利的市场长期存在,是否合理?再加上保险公司在市场运营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本位主义,与中介机构拦抢业务。个别保险公司甚至把中介机构培育成开票公司。从各地监管机构对中介的处罚公告也往往是拔出萝卜带着泥,《证券日报》保险周刊在此前《2011保监会4成罚单指向中介1292.1万元罚款险企中介是谁连累了谁?》报道中就明确地指出了这一点。

事实上,目前正在做市场化努力的本土保险中介机构恰恰是那些依靠股东业务生存的保险中介机构。相比于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市场化运营过程中不时的乏力感,这些依靠股东业务得以生存的保险中介机构市场化前景似乎更应被看好。

过高的运营费用不仅直接压缩了保险业各市场主体的利润,同时也侵占了投保人的利益,直接导致赔付率被人为压低,远低于国外平均70%的赔付率。保险条款严格限定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恶意拦截赔偿款抵充销售成本等问题屡见不鲜。

监管不是

灭火队员

整治中介乱象,与其猛打农药,不如退耕还林。祭出铁腕政策,只能起到一时的效用。2011年,保监会共吊销24家保险中介机构业务许可证,注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许可证337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9040家。然而中介违规现象仍广泛存在。比如各保险公司银保业务除了“大帐”之外,几乎都有“小账”存在,监管层如果深挖下去,只能疲于做灭火队员。更遑论日益累积的保险营销员问题,保险公司次级债偿还问题,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投资问题等需要从体制层面解决的问题。

《通知》声明扶持全国性保险中介机构的规模化发展虽然可以明确监管方向,但并不能从根本层面解决目前保险公司垄断保险产业链条的现状。据统计,2011年,我国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保费收入仅占全部保费收入的6%左右,期望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形成能够影响市场的份额为时尚早。如果激进一点,剥离所有保险公司的销售部门,重组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承接各保险公司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的销售。整个市场生态至少在销售层面或可大为改观。事实上,也已经有一些保险公司在这样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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