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中介监管机构
(一) 保险中介监管机构的组织形式
保险中介监管机构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保险中介进行监督管理的专门组织。由于各国的经济情况及法律规定各不相同, 保险中介监管机构的构建也有不同。主要有三种情况:
1. 全国统一设置保险中介监管机构
全国只有一个由中央政府设立的保险中介监管机关。由其统一对所有的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及其活动进行监管, 韩国、新加坡、我国都属于这种情况。韩国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由金融监管委员会(FSC) 中的金融监督院(FSS) 负责。新加坡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由金融管理局(MAS) 下属的金融监管组保险部保险中介处负责。
2. 中央政府不直接监管
中央政府不对保险中介进行统一的监管, 保险中介监管以地域划分, 由各个地方政府负责。这种形式往往使各地对保险中介人的规定差别很大。美国是采取这种形式的比较典型的国家。各州都有独立的保险中介监管部。但是, 美国的联邦制有效的弥补了各地差异给保险行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尽管美国没有统一的监管机构, 但是由各个州保险监督官组成的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 在保险监管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所以, 美国的保险监管是以州为主,NAIC 协助, 联邦政府部分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