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广西保险营销员营业税起征点由每月3000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这一新税政直接惠及全区5万多名保险营销员。据估算,新政带来人均每月减轻税收负担160多元。
我国自1992年引入保险营销制度以来,保险营销队伍已经发展成为保险公司最主要的业务渠道,为保险业的快速稳健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截至2009年末,全国保险营销员规模已突破290万人,直接代理的保费收入近400亿元,占全国人身险总保费近五成。但由于发展历史较短,国内相关的配套法规尚未与保险营销制度完全衔接,保险营销员税收政策有待完善,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这个规模庞大的劳动群体一直以来都面临所得税征收起点低和双重纳税等问题。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行业竞争日趋激烈,根据保险营销员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和各地财税部门为了减轻保险营销员的税负一直在努力。从1987年至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对保险营销员佣金展业成本比例从15%提高到40%,并明确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所得税。对保险营销员所得税征收起点从1000元上升到3000元。广西保监局从广西的实际出发,多次向政府作汇报,向财税部门反映情况,并和政府部门一起到营销员中间作调查研究,政府部门终于做出了从实行了两年多的3000元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提高幅度之大,令业内感到意外。业内普遍认为,这次财税新政必将推动营销队伍的壮大和保险业务的发展。
业内人士都清楚,减轻保险营销员负税问题、提高所得税征收点是一方面,营业税重征的问题是另一个方面。对营销员征收营业税,不仅与保险公司缴纳的营业税重复,而且营销员的佣金收入实际为其个人提供劳动服务所得,征收营业税不尽合理,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大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不对营销员征收营业税。因此,广大保险营销员仍然期待收到政府部门免征营业税这个“大礼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