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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1-05-06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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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3月21日发布消息称,为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中国保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的行为,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转让双方应当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订立保险业务转让协议,并且不得泄 露在此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受让方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转让方保险公司依照原保险合同对投保 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负有的义务。

  《办法》同时对保险业务受让方保险公司设置了资格限制:受让的保险业务在其业务范围之内;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偿付能力充足,且受让保险 业务后,其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信誉良好,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在受让业务的保单最初签发地设有分支机构;已进行经营管理受让业 务的可行性研究;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办法》规定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业务转让协议后,转让方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受让方保险公司基本信息、转让方案概要及责任承担等相关事宜书面告知 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并须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同意。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的,转让方保险公司应当通知受益人并征得其同意。不仅如此,保险 业务转让双方还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联合公告,公告次数不得少于三次,同时在各自的互联网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一个月。

  值得关注的是,再保险业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后须转让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以及保险监管机构责令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转让保险业务的,这三类情形被排除在该《办法》的适用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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