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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出新规规范保险业务转让须投保人同意

2012-06-09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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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出新规规范保险业务转让须投保人同意,该规范将于201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中国保监会7日消息称,为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已颁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1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应当经保监会批准,确立了保险业务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设定了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在业务转让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义务,限定了接受方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一系列资格和条件,同时明确了审批流程,对申报材料进行了细化,并规定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保险业务转让方案。

《办法》还着重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首先确立了保险业务转让行为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其次,基于权益保护的考虑,办法强调了受让方保险公司依照原保险合同,继受转让方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负有的义务。第三,为保障投保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规定了接受业务一方的保险公司的一系列资格和条件,不具备资格和条件的保险公司不得作为保险业务的接受方。第四,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就转让相关事宜书面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征得其同意。

总之,《办法》既尊重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的自主性,又着重强调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具体实施程序方面,《办法》初步建立了保险业务转让的制度框架和基本流程。《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保险公司自愿的市场退出行为,整合保险市场资源,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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