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业经营与混业趋势
我国的 《保险法 》 将保险业务分为两大类: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我国保险主管部门在作了保险业务划分的同时,还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 并且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实行分业经营。2002 年 10 月 28 日, 我国保险法作了修改, 允许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短期的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如上所述, 目前世界各国保险业大多实行分业经营, 并出现混业经营的趋向。寿险与非寿险分开经营的根本原因, 在于两类业务的标的性质以及期限长短的差异较大。财产保险的标的一般是可以确切估价的有形财产, 并可预期收益, 财产保险经营的业绩在各个年份波动较大, 而且财产保险标的还可能发生转让所有权的问题。因此, 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合同以一年或更短的期限签订, 即使续保, 被保险人也必须结清前一期所应缴纳的保险费, 承保人在接纳业务时也需对被保险人及其标的重新评估, 对标的内含的风险程度以及保险金额需重新确认; 而人身保险一般是采用定额保险的方式, 根据生命表以及均衡保险费的原则测算, 并针对各个被保险人的具体职业性质、 健康状况、 品德信誉度以及习惯嗜好等因素签订较长期的保险合同(除单独意外伤害保险为短期外) ,并且预先确定保险金给付数额, 而且人身保险标的不会发生转让, 人身危险的变动一般可通过大数法则、 概率规则和平均律等科学方法在一定范围内得以控制。因此,人身保险经营的稳定性特点明显。分业经营有助于针对不同业务的性质, 提取足额的责任准备金, 有效地组织管理, 确保各项业务经营的安全性, 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至于有些国家将意外伤害和健康保险列为允许财产责任保险公司经营的范围, 这是基于这类单独险种的短期性质, 以及精算和会计核算基础相同而考虑的。况且责任保险本身就融合了人身伤害的赔付问题。这种许可有利于保险公司开出综合险种或一揽子保险, 便利投保人, 推进保险业的新发展。
世界上许多国家还实行了基本保险与再保险业务的分工, 设立专业再保险公司, 专门承接直接保险公司需要分散和调剂的业务, 以便增强保险的总体承保能力, 形成全国乃至世界性的保障网络。专业再保险公司一般都是资本实力十分雄厚、 保险经验相当丰富的大公司。当今世界拥有为数不少的著名专业再保险公司, 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 瑞士再保险公司、 通用再保险公司、 科隆再保险公司。所以要有直接保险业务与再保险业务的分工, 不仅是因为两者业务交易主体和客体的不同, 再保险只是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责任分担, 不同于直接保险, 而且专业分工还有利于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强化业务审核制度, 确保业务经营的稳定。同时, 专业再保险公司更精通分保业务,常常活跃于国际市场, 对国际间的保险业务实行合理的组合和安排, 更有利于风险责任的广泛分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