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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在次贷危机中成长

2012-04-241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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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贷危机对全球保险业造成巨大冲击,AIG陷入破产边缘就是明显的例证。然而,此次危机的影响不仅仅体现在短期的亏损方面,还可能对全球保险业未来数年的盈利能力、监管框架、偿付能力、会计准则等产生重大改变。作为中国保险公司又当怎应对后面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呢

由美国次级房贷违约率上升为导火索引发的 “次贷危机”已经演变为历史上最严重的金融危机之一,引发了全球金融市场的强烈震荡。根据2008年5月惠誉国际发布的报告,全球次贷损失预计高达4000亿美元。保险业作为完整金融链条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不可避免受到巨大冲击。
迄今为止,保险业遭受的损失主要来自于投资和承保两个方面。在投资方面,全球最大的保险公司美国国际集团(AIG)由于采取了激进的投资策略,在次贷支持类债券、信用违约互换和其它衍生品方面进行了大量投资,蒙受了巨额亏损,陷入了破产的边缘,不得不向美联储求救;在承保方面,次贷危机使得董事高管责任和错误遗漏保险、住房按揭保险、债券保险等业务的赔款支出显著增加,许多公司陷入困境。由于危机尚未结束,对保险业的影响目前还没完全凸现出来。从中长期来看,次贷危机造成的保险业损失可能更大,影响程度和范围可能也更为深远,具体表现在:
未来几年全球保险业的利润率可能有所下滑
一方面,在职业责任险、按揭保险等方面的巨额亏损将在未来几年更加全面的体现出来,从而影响美国保险业的承保收益。事实上,一些研究报告已经指出,2007年将是美国非寿险业由盈利走向亏损的转折点。另一方面,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心理恐慌将对保险业的投资收益产生进一步的负面影响。根据标普的报告,单是2008年1月份,主要是由于对次贷损失的担心,全球股票市场合计下跌损失就一度达到5.2万亿美元。此外,由于投资者信心受到影响以及危机向实体经济的可能蔓延,保险业持有的正常公司债券的市场价值可能出现下降。承保和投资收益方面可能遭受的双重持续打击,将会对未来几年全球保险业,特别是工业化国家的保险业利润率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美国保险业的监管框架可能发生重大变化
次贷危机引发了众多对美国保险业监管框架改革的讨论。纽约州保险厅已经发布了一项草案,旨在使该州从原来对保险业实施规则监管进行转变,成为第一个引入原则监管导向的州。其他正在酝酿或者讨论中的与保险业有关的监管框架改革内容包括:1.加强监管架构的集中整合性,至少将债券保险等特殊业务的监管层次由州机构上交给联邦机构;2.拆分债券保险公司,将市政债券与高风险的资产支持证券隔离;3.要求贷款机构必须设立托管账户,确保借款人预留资金支付财产税和购买房屋保险等。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保险市场,其保险监管体制可能发生的重大变化,势必对其他国家产生影响和示范作用。
全球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将更加严格
在次贷危机中,尽管许多成熟市场的保险公司遭受了比较大的不利影响,但由于其具有良好的风险管理体系,使得相关损失获得了最大限度的控制。毋庸质疑,这些公司良好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与监管机构推行的风险敏感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具有很大关系。随着对次贷危机的深入反思和评估,预计未来全球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将更加严格。在美国,纽约州已计划提高对债券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性要求;在欧洲,正在拟订建立过程中的“偿付能力Ⅱ体系”将会根据最近市场的发展,重新评估某些欧洲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特别是要将考察重点放在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的资产一方,以确定其是否能够抵御近期市场风险的波动。
国际保险会计准则将遭受更多的质疑
2005年初,第一阶段的国际保险会计准则正式在欧盟、澳大利亚等地区实施;第二阶段修订稿预期在2009年完成,2011年生效。国际保险会计准则的最大特点是在资产和负债方面全面引入公允价值概念,从草案发布时起,这一做法就遭到了全球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反对。主要原因在于:在会计核算方面,采用公允价值可能会人为加大市场的现行价格与基于现金流量估算的企业真实价值发生偏差,不利于企业经营的稳定。在次贷危机中,保险企业持有的许多投资资产基本面并没有发生改变,但由于市场蔓延的心理恐慌,造成了市场价值的大幅下跌,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就必须将这种可能是短期性的现象反映出来,从而可能高估损失。正因为如此,次贷危机使得国际保险会计准则遭受了更多的质疑,在推行和实施方面将面临更多问题。
由于海外投资开放较晚等原因,我国保险公司基本没有持有美国资产支持类债券,也没有从事信用违约掉期等交易,因此基本没有受到次贷危机的负面影响。然而,通过仔细分析这场危机对全球保险业的影响,能对我国产生许多十分有益的启示:
1.必须要平衡承保活动和投资活动之间的关系。要认识到风险承保才应是保险公司的主业,在产品设计和营销过程中要注重对风险保障功能的开发,而对于资产管理业务而言,也并非介入得越深越好。
2.必须始终坚持保险投资的稳健性原则。从保险的业务特点来说,投资的安全比投资的收益更为重要。在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日益拓宽的背景下,无论是保险公司制定自身投资策略还是监管机构制定相应投资法规,都应该以稳健投资为首要坚持原则,将投资风险限定在可控范围内。
3.必须要强化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只有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才能顺利应对意外事件的冲击,减少行业发展不必要的波动。与此同时,监管机构在制定各类监管法规和实施现场、非现场检查时,也应该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列为重点的要素。
4.必须要建立反应灵活、覆盖全面的监管体系。在资本市场链条上各金融机构之间有密切相关的联系,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要实现无缝隙的监管是一件异常困难的事情,即使在美国这样的国家也很难做到。为此,监管机构必须针对新业务的特殊性制定特殊的监管规则,并时时跟踪和分析新业务市场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加以解决。只有这样,细小的问题才不会累积形成系统风险,保险市场才能得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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