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合组织中的保险
自2 0世纪6 0年代以来,经合组织的法律文件中就包含有具体涉及保险的内容。 《无形贸易规则》中的条款规定,除一些例外的情况之外,成员国居民与另一成员国保险人之间所有类型的保险交易都可以自由进行,但成员国 (指投保人所在国)有权根据本国的法律对保险人及其代表(例如,代理人)进行监管。此外, 《无形贸易规则》还对非居民保险人的分支机构和代理人(非公司实体),就经营授权、财务保证金和投资限制等诸方面的措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如前所述, 《资本流动规则》中包含了关于成员国内部之间相互直接投资的一般性义务,以及通过子公司的形式设立经营机构的权利。这些义务也同样适用于保险业。该规则还包含有对寿险合同项下以及某些年金的资本转移进行保护的具体规定。
规则的义务同样完全适用于地方政府 (例如,州、省及地区 )所采取的措施。但是,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州或省的措施是重要的例外,这些例外承认了宪法在限制联邦政府管理地方政府的权力上所作出规定。尤为重要的是,这些例外包括美国各州对保险业的监管和加拿大由各省进行监管的那部分保险业务。虽然美国各州的法规不受经合组织规则的法律约束,但美国已经同意采取特定的步骤为经合组织成员国提供有关美国各州保险措施方面的信息,并把经合组织成员国认为与其规则规定的义务不相一致的措施,通报给各州政府,以引起他们的注意。
在经合组织内,资本流动与无形贸易委员会 (the Committee on Capital Movements andInvisibles Tr a n s a c t i o n s )负责与规则有关的工作, 该委员会审议并检查各成员国的规则执行情况。
资本流动与无形贸易委员会 ( C M I T )与保险委员会一起,共同就各成员国对《无形贸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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