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以来,我们总在反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即每当我国遇有较大的如地震、水灾、雪灾、旱灾、火灾等自然灾害时,首先出面施救的总是我国政府财政拨款,民政部门救助,国内外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的救济,再加上领导带头、群众响应的民间资助。或者每当城乡居民家庭中某个人得了怪病或重大疾病,或某个家庭出现由于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困难时,出面呼吁或动员给予经济捐助的往往是那些热心的新闻媒体,而解囊相助的则是包括儿童、小学生在内的国内各阶层的热心人士。
在这壮观感人的景象出现时,我们的第一反应是,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政府对老百姓的亲切关怀和广大民众与灾区灾民之间的血浓于水的同胞之情的体现。第二反应是,此时作为最广泛、最常见、最普遍和最有效自救与互救统一的保障形式的“保险”到哪里去了?虽然在众多的新闻报道中有很短的几句话提到了保险,或在某张报纸的夹缝中有时也看到过有关保险的信息,在这些少有的信息中,虽然也有某保险公司向灾民发放赔款的信息,但数额少得可怜。听到最响亮的有关保险的声音和看到最壮观的场面,是我国所有大小保险公司在舞台上高举捐款巨牌,向观众高喊某某保险公司向灾区无偿捐赠了多少多少亿元的声音和场面。不难看出第一项太少;第二项不可常为,而且在数量上要适可而止,因为保险公司终归是“企业”而不是慈善机构,他们应当大力做的是第一项。
为什么会这样呢?这与保险在我国发展得不够充分,从而在居民的思想上和生活中没有占据应有的地位,特别是与科学保险消费观发展不健全有直接关系,因为科学保险消费观是与保险业的充分发展相对应的,而保险的充分发展是由保险需求(消费)与保险供给(生产)两方面因素构成的。保险需求(消费)又是保险供给(生产)的前提,因而保险需求(消费)不旺是首要原因。不是保险公司不想多承保、多理赔,而是因为保险消费不旺,保险公司收不到保费,拿什么去理赔?
那么,受灾单位或受灾人为什么投保不旺?这就与居民的保险消费观有直接的关系。
何谓保险消费观?简言之,就是人们的保险消费理念。只有具有科学的保险消费观,才可能出现科学的保险消费行为,有了科学的保险消费行为,才会有保险的科学发展。所以科学的保险消费观是科学的保险发展的前提条件,是科学保险发展的重要的思想基础。
何谓科学保险消费观?所谓科学保险消费观至少应当包含以下5项内容:一是以转移风险为先,自己有了风险,首先应当想到的是把风险转移出去,而购买保险是转移风险的最好形式之一;二是以获取经济保障为本,买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为自身获得灾害发生后的经济保障;三是以互助共济为己任,保险就是一种互助共济的经济形式和社会形式,“互相帮助、同舟共济”是保险这种保障形式情理之中的事情,而不能计较一时的是否有赔付而决定是否投保;四是以最大之诚信为最高准则,讲忠诚、守信誉是保险的最起码的要求,也是投保人应遵守的最高准则;五是以自我救助为主,以可持续消费为目标的保险消费理念体系。这是科学保险消费观的精髓。
但在我国各层次的居民中,有相当多的人的保险消费理念是:明知道自身有风险不去投保;投保不是为了获得灾害后的经济保障,而是为了“赚钱、发财”;投保后由于暂时没有发生灾害损失而没有得到赔偿,则认为自己是光缴保费,得不到赔款吃亏而不再续保;以各种手段瞒报、骗保;一遇到灾害就等国际援助,靠政府救济,要慈善机构和百姓捐赠等等。这些显然都是与科学保险消费观相悖的。在这种非科学保险消费观引导下的保险行为,多数都是出于不是“我要保险”,而是“要我保险”的被动保险局面。这就难怪为什么我国保险业处于如此不理想的状态。
我们更进一步思考是,我国出现上述不理想的保险状态,是否与政府和新闻媒体的好心好意的好行为有关?坦率地说,我国政府、国内外慈善机构和新闻媒体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在对待灾区和灾民们的所作所为的直接感受是: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政府对广大灾民的亲切关怀,是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与灾区人民之间血浓于水的同胞之情的体现,但与此同时,政府的这种做法是否还存有计划经济的“痕迹”?政府和国内外经济救援组织及国内同胞的做法,除了有上述的积极意义之外,会不会还有消极方面的作用?会不会助长一些人在灾害之前或之后持一种等待国际救援、依靠政府救济和要国内慈善机构和百姓捐赠的“等、靠、要”的依赖心理和行为?进一步想,我国居民的投保意愿不浓,科学保险消费观不强是否也与上述行为有关?在一定程度上是肯定的。
从哲学上讲,世界上任何事物的作用都有正面的积极作用和负面的消极作用。我国对灾区灾民的“包下来”的做法,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负面作用。这种负面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居民科学保险消费观的形成,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人们在各种灾害面前的“等、靠、要”的被动态度。为此,我建议:我国在坚持以往的有益做法的同时,从政府有关部门到各新闻媒体,特别是在保险业界和保险理论界,应当大力宣传科学保险消费观,树立有风险首先买保险、买保险就是保障的理念。努力建设以保险形式的主动的以自救为主、政府和各方救助为辅的全新经济救助机制,进而建设起一个以保险保障和社会保障为基础、以国家保障为主导、以其他各种保障形式为辅助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经济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