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实践中, 通常按照近因原则来判断保险人是否负有赔偿责任。所谓近因是指直接促成结果发生、效果上有支配力或有效的原因。对近因原则的应用通常有如下一些情形:
一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原因只有一个, 那么这种原因就是近因, 如果该近因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保险人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多种原因同时发生造成损害, 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都是近因, 如果都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赔偿所有保险责任; 如多种原因既有保险危险, 又有不保危险, 保险人只负责赔偿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对非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不赔。如损失无法分别估算, 则应按照公平原则分摊。
三是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的损害, 一般以最近的、有效原因(后因) 为近因。但是, 当后因是前因直接的、必然的结果或者是前因的合理的连续及属于前因自然延长的结果时, 则前因为近因。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危险的, 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保危险先发生, 保险危险后发生, 如果保险危险是不保危险的结果, 保险人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危险先发生, 不保危险后发生, 如果不保危险仅为因果连锁的一环, 则保险人仍应负责赔偿。
四是多种原因间断发生造成的损失。即前因与后因之间不相关联, 后来发生的灾害事故是一个新产生的独立原因, 后因不是前因直接的、必然的结果,前因、后因之间的连续发生了中断。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如果新的独立原因( 近因) 为保险危险, 即使发生在不保危险(前因) 之后, 保险危险所造成的损失仍须由保险人赔偿。如果新的独立原因(近因) 为不保危险, 即使发生在保险危险(前因) 之后, 由不保危险造成的损失,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但对以前保险危险造成的损失, 保险人仍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