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7月12日,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206国道,撞到黄某放在路边的四轮拖拉机后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驾驶的车辆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东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保险期限至2008年4月26日。但黄某在事故发生时未取得驾驶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强制险保险条款与商业险保险条款,在驾驶人员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且保险公司已就免责事项明确告知,履行了说明义务,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