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证券市场渐趋成熟,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证券化已进入试点阶段的背景下,发行巨灾债券应引以关注。
巨灾通常是指突发的、无法预料的、无法避免的和损失极其严重的灾害事故,依据Property Claim Services Of American Insurance Services Group Inc.(PCS)1998年的定义,巨灾指的是:造成2,500万美元(以1998年价格为基准)以上的保险损失且影响为数众多的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单一事件,例如:地震、海啸或飓风等。巨灾的爆发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其带来的巨额损失,通常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来说是无法承受的,例如:1992年美国的安德鲁飓风,使保险损失的索赔额达到155亿美元,十多家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一夜之间破产,同时巨灾风险的规避在一定的程度上也无法单纯地依靠传统的再保险机制加以解决。目前发达国家的一般做法是,通过发行专门的巨灾债券筹措资金以解决巨灾风险的承保问题。
本文拟从介绍巨灾债券的基本原理与运作机制着手,对我国引进巨灾债券所面临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并就现阶段我国应该采取的对策进行探讨。
巨灾债券及其交易流程
巨灾债券是指保险公司为规避巨灾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