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保险市场主体
指保险商品的占有者, 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中介人等。之所以称之为主体, 首先是因为人是市场活动最活跃的因素, 保险商品买卖离开了买卖的任何一方, 就失去了意义。因此离开了市场的主体, 市场也就无从考察。其次, 市场主体在市场三要素中占主导地位, 其他两个要素是市场主体活动的载体, 它们不能离开市场主体独立走进市场。就保险市场主体条件而言, 一是必须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 也就是说能够按照主体本身的意志独立自主地进行保险商品的买卖活动; 二是保险市场主体必须对保险商品、资产、自身行为具有占有、使用、支配和处置的权力。占有是市场买卖的前提条件, 而占有与所有完全不同, 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必须使商品的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 以适应市场日趋频繁的交易需要。这就是保险市场中介人之所以成为市场主体的原因所在。
2 . 保险市场客体
指保险市场买卖的对象或标的物, 即保险单。保险属于一种特殊商品, 保险单则是保险的一种物化形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述过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 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某种需要的物。这种物是用来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使用价值, 商品离开了使用价值, 买卖就不能实现。同样, 保险具有转嫁风险, 获得经济补偿的使用价值。保险市场客体具有很多属性, 其中一点就是它的有限性, 即保险品种受社会发展、认识水平和技术条件的影响, 不可能满足主体的所有要求。这样一来, 一方面要求保险人尽可能多地开发新险种, 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风险转嫁需要; 另一方面要求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经济合理地选择市场客体, 最大限度地转嫁风险和节约支出。
3 . 保险市场交换行为
指保险市场主体为买卖保险而表现出的外在意志行为。我们说任何企图参与保险市场交换的主体, 尽管双方有保险商品或货币, 如果“ 让渡行为” 不存在, 或者说交换行为没有发生, 那么保险市场依然不能成为现实。这就是说,保险商品的买卖首先表现为人的具体活动, 受人的主观意志的支配。故交换行为同样也是构成保险市场的基本要素。交换行为由简单到复杂, 也同市场一样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 起初它对市场的影响和作用十分有限, 但随着经济条件的变化, 交换行为对市场的影响和作用越来越大。目前不论是宏观经济学还是微观经济学, 对市场行为的研究都越来越予以高度重视。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在现代条件下, 保险市场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保险商品和货币占有者之间的买卖关系及其意志行为。在这一市场上,具有独立人格和主体行为的多个保险当事人和被保险人都存在让渡商品和货币的意志并实施了买卖行为。因此, 一个保险市场的存在, 必须具备保险主体、保险客体和交换( 买卖) 行为三个要素, 否则就不能称之为保险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