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合同的条款一般包括:共同利益条款、过失或疏忽条款、双方权利保障条款、其他条款。
共同利益条款是关于双方共同权利的规定,即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保险费的获得、向第三者追偿、保险金赔付、保险仲裁或诉讼等方面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着共同的利益。上述事宜,原保险人在维护双方共同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单独处理,由此而产生的原保险人为自己单独利益以外的一切费用由双方均摊。为维护再保险人的利益,共同利益条款一般还规定,再保险人不承担超过再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以外的赔款和费用,也不承担超过再保险合同规定的限额以上的赔款和费用。
过失或疏忽条款是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事故发生以及原保险人在执行再保险合同条款时,由于原保险人的过失或疏忽而非故意造成的损失,再保险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双方权利保障条款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应保证对方享有其权利,以使合法利益得到保护。原保险人应赋予对方查校账册,如保单、保费、报表、赔案卷宗等业务文件的权利;再保险人则赋予原保险人选择承保标的、制定费率和处理赔款的权利。
其他条款是保险合同一般应具有的共同条款,包括:缔约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保险期限;再保险的险种和方式;保险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保险责任的分担及除外责任;争议处理,包括仲裁或诉讼条款;赔款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