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09年12月7日购车,并于当天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6.8万元,保险期一年。去年10月29日,王某的轿车在昌平区发生火灾并被焚毁。经昌平区公安消防支队认定,起火原因排除车辆内部线路、油路的问题。王某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保险期间内,因火灾、爆炸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约定负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应赔偿他车辆损失6.8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条款中规定,投保人应在事发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但他们并没接到王某报案。同时,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仅排除了车辆因自身问题起火的可能,不排除人为外来火源所致,“现在车辆着火原因不明,属于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此外,王某也没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车辆损失为6.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