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此规定不合理
律师:缺乏法律依据
过春节买辆新车,本是件高兴的事,但是芝罘区的刘先生却高兴不起来,他开着爱车去给车入保险时,保险公司嘱咐他千万别出事,因为保险要第二天才有效,这让他想不明白。昨天,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保险公司和律师。
今年48岁的刘先生,春节时将去看远方的岳父母,为了方便,他赶在春节前买了一辆轿车,昨天,他将车挂上牌后,开车去买保险。刘先生说:“我把所有的险都买了,就是图个安全,我刚才还特别担心,因为车什么保险也没有,一旦发生刮碰,是我的责任就得自己掏钱了。这下就放心多了,把各种保险都买了。”营业员问刘先生是不是新手?刘先生告诉她,谈不上新手,也曾开过一段时间的小轿车,但现在人太多了,所以开起来还是有些担心。此时的营业员告诉他:“那你应该仔细些,最好今天别开,因为保险明天才有效。今天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不管的。”
刘先生想不明白,把保险买了,为何要过24小时呢?而且保险单上也没有这一条。昨天,记者就此事询问了该保险公司,一名负责人解释说:“是需要过24小时,因为要有个升效时间,我们这么做是根据公司的规定,保险法也是这么规定的。”
就此事,咨询了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的于广清律师,他个人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首先,《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成立的主要证据。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合同成立时间就是合同生效时间。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应当依约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当然,保险人赔偿损失的前提是,其一,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已经按照约定时间足额交付保险费,或者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延期缴纳保险费;其二,机动车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被保险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