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抗辩条款的由来
19世纪初的英国寿险市场,经常会出现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而拒绝赔付的事件,类似的合同纠纷也是多有发生。这类事件层出不穷,导致了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不信任,保险公司出现了信任危机,危及到保险公司的生存发展。
1848年英国伦敦的寿险公司为了解决现存的危机,首次推出了不可抗辩条款。这个条款就是指在合同生效后一段时间之内,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等理由拒赔。这个条款的推出大受投保人的好评,极大地改善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
1930年,美国纽约在保险法例中将不可抗辩条款首次加入,此后成为了许多发达国家寿险合同中的一条固定条款。
二、不可抗辩条款是什么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不可争条款,是指投保人故意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即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影响到保险人(投保公司)决定是否承保,保险人知道后合同的解除权超过30天不行使就没有了。合同生效满两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
《保险法》中关于不可抗辩条款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5)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买保险只是为了预防未来发生的意外事故,不管是投保人还是保险人都应该秉持着诚信的原则。不可抗辩条款是为了约束保险人,但是投保人也不要觉得带病投保熬过两年就万事大吉,故意骗保也是要法律制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