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20日,林伟驾着买来的东风汽车由昆明拉地板回瑞丽,途中翻车,货车倾覆于100多米的山沟中,造成重大损失。车主林伟向瑞丽保险支公司报案后要求理赔,但遭到保险拒赔,理由是新、旧车主都没有办理保险过户手续。 车主林伟则认为事故发生在车子的保险终止之前,新车主应有权享有该车保险利益,于是2000年9月,林伟将保险公司瑞丽支公司推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及部分货物损失计10.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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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告席上,被告人陈黎宣读了《保险法》第33条:“保险标的的转移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保险合同”。
《机动车辆保险专利权款》第23条:“在保险签字,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秕改”和第27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21条至第26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等法律法规条款。陈黎认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有法律依据。
后经瑞丽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今年二审判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瑞丽市支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