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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二)

2014-09-181次浏览
小新客服
问: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保险合同基本条款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保险合同中必须列入的事项或条款。一般包括这些: 保险合同主体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明确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是履行保险合同的前提。合同订立后.有...<br />问: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有哪些?答:1、投保单 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递交的书面要约,投保单经保险人承诺,即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 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按统一的格式印制而成,投保人在投保书上所应填具的事项一般包括:(1)投保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及地...<br />

  3. 合同的重点条款

  ( 1 ) 保险责任。指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 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保险责任须明确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范围, 即保险人可能承保的危险。构成可保危险须符合下列五个条件: 可能性, 合法性, 偶然性, 确定性, 未来性。其中可能性和偶然性指保险危险是可能发生的, 也是可能不发生的; 合法性指保险标的的产权明确, 用途不违法; 确定性指保险危险是客观存在的; 未来性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尚未发生保险事故。如果合同对风险范围约定不确定, 则加重了保险人的责任。

  ( 2 ) 责任的免除。指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范围,也即是一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和对方当事人的过错的范围。保险公司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和属于投保人的过错范围是比较了解的, 但是, 投保人不一定了解。为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 须在合同中将这些情况逐一列举, 包括战争或军事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保险标的正常性的自然损耗, 货物固有的瑕疵, 货物自然属性所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以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4. 合同的特约条款

  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是指当事人在满足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之后, 认为还需要将一些没有被基本条款包括的权利义务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的内容。主要有三种: 协会条款, 保证条款和附加条款。例如在保险合同中增加有关保证的条款, 被保证人承诺保证履行某些义务的内容。或者增加对合同中某些条款的修正条款, 对保险单内的基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适当的补充, 意在扩大或限制原条款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因为基本条款一般是事先就印制好的, 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 所以, 可增加一些附加条款。另外, 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也经常需要附加特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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