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 非比例分保( 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非比例分保也称做“ 平行再保险”( horizontal reinsurance ) , 其特点是并无事先确定的分保比例份额。再保险人根据非比例分保合同承担超过合同规定限额的全部损失。原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和再保险人根据非比例分保合同再保的风险之间不具有必然的相互联系。这是因为原保险人对承保损失的赔付并不一定引起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赔付责任。例如, 再保险人为超过100 的损失提供再保险, 如果发生十次损失均在100 以下, 原保险人赔付十次, 若再保险合同中无累计超赔分保的规定, 则再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原保险人关心的是对单独风险的评估, 而再保险人仅仅注意整个再保险安排的盈利情况。因此, 使用非比例分保时, 对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之间措辞的解释, 不一定具有相同的含义。非比例分保也有三种做法:
第一, 超额损失分保( excess of loss)。超额损失分保是非比例分保中最常见的形式。根据超额损失分保合同, 再保险人同意补偿原保险人超过一承保风险或一承保事件所造成的、约定的原保险人最大净损失的全部损失部分。最大净损失是指由一次承保事件发生而造成的、扣除代位追偿、标的残值和其他补偿来源后, 超过再保险合同规定的原保险人自留额的部分。
第二, 终止损失分保( stop loss )。终止损失分保有时也被称为“ 超额损失比例分保”( excess of loss ratio)。终止损失分保规定, 一旦原保险人在规定险种或全部业务的损失赔付累计超过约定金额时, 再保险人承担超过约定金额的全部损失, 但以终止损失分保合同规定的再保险人最高赔付比例为限。再保险人的承保责任为规定的超额损失比例乘以原保险人的理赔金额, 超额损失比例为原保险人理赔金额与保费收入之比。
第三, 累计超额损失分保( aggregate excess of loss) 。累计超额损失分保与终止损失分保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累计超额损失分保所使用的再保险人最高赔偿责任限额, 不是一个比例而是一个金额。这就是说, 再保险人按照超额损失比例计算并承担对原保险人的赔付责任, 但以不超过某一规定的实际损失总额为限。
3 . 金融再保险( financial reinsurance)
金融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安排, 原保险人作为“再保险被保险人”支付“保费”给再保险人, 再保险人向原保险人承担的义务是,按照原保险人的要求而不是意外事件的发生, 向原保险人返还扣除经营费用之后的“保费”和投资收入。订立金融再保险合同的基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原保险人的收支平衡, 使原保险人有足够偿付能力应付收支的变化, 无论这种变化是由于巨灾引起的, 还是由于累积承保损失或其他经济因素的变化所致。再保险人在金融再保险中既不是承保了原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 也不是直接对原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承担责任, 而是加强了原保险人向原被保险人履行赔付责任的经济实力。因此, 有人认为这种安排不属于再保险合同而是某种投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