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的前提条件
1 . 保险人必须首先赔付承保损失
保险人要取得代位追偿权必须首先履行对被保险人的赔付义务。这就是说, 保险人必须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合同项下全部应付保险赔款之后, 才能行使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进行追偿的权利。在一个英国案例中, 原告驾驶被保险人的别克牌轿车, 由于疏忽造成了这辆别克牌轿车和一辆同路行驶的罗尔斯罗依斯轿车的损坏。罗尔斯罗依斯车主要求被保险人赔偿, 保险人最初拒绝了应该为被保险人承担保单项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此期间, 原告根据保险人的要求自己修好了别克牌轿车, 并且作为修车人起诉保险人, 要求从保险人处取得了修理费, 保险人反过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反诉原告, 要求原告作为过失方对这次事故中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因此, 原告抗辩说保险人只有在赔付了被保险人之后才能取得代替被保险人的追偿权利。上诉法院判定原告胜诉。上诉法官斯克拉顿指出“: 如果你拥有一辆汽车、发生一次事故、拥有一张保单、支付一次保费, 我看不出在保险人满足了保单项下的全部赔偿请求, 并赔付了用这一次保费、为这一辆汽车、所购买的与这一次事故相关的保险金之前, 能够取得代位追偿权。”不过, 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与保险人拥有代位追偿的权利不同。补偿原则是保险人代位追偿的基础, 保险人只有首先补偿了被保险人才能取得本来属于被保险人的权利。但是, 当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按照保单中代位追偿条款的规定, 保险人代位追偿的权利就已经存在了。保险人能否行使这种权利既取决于规定事件的发生, 也取决于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代位追偿权利的保护。因此, 保险合同签订时的代位追偿权仅仅是一种或然的代位追偿权。
2 . 保险人不能是志愿赔付
按照衡平法上的原则, 一个人志愿履行偿付他人债务的义务, 不能取得对债务人的代位追偿权。保险人本来是依据与被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赔付被保险人的, 如果存在第三者责任方, 保险人也必须履行对被保险人的赔付义务, 这是基于保险合同的法律强制。不过, 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不属于承保的范围,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 他将不能对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一方行使代位追偿权; 因为保险人是志愿履行了赔付义务, 无权享有代位追偿权。 就合同代位而言, 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取决于保险合同中代位追偿条款的规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 保险人是通过权利转让的方式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方起诉的权利。大多数保单都规定保险人对其所赔付的保单项下、由于第三者责任方所造成的损失, 在其赔付范围内拥有代位追偿权。如果保险人的赔付不属于保单项下应该赔付的损失, 换句话说保险人赔付了承保范围以外的损失, 第三者责任方就可能会以保险人根据权利转让规定不拥有代位追偿权作为抗辩。这实际上还是把保险人放在了志愿赔付的位置。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后常常不再理会责任方, 此时, 如果第三者责任方抗辩成功, 他就会借机逃避依法应该承担的责任。保险人这样丧失代位追偿权, 致害责任方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显然是违反公共利益原则的。在保险诉讼中, 对第三者责任方以“ 志愿赔付”或“ 不属于承保范围”对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进行抗辩主张应从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