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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一)

2014-08-170次浏览
小新客服
问:订立保险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一个短语即可答:订立保险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公平守信”。<br />问: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遵循的原则是答:保险法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br />

  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 订立保险合同, 应当遵循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基本原则, 通常也应当成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本条从保险合同订立时的特殊要求出发, 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 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指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 应当使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是对等的, 对合同双方都应是有利的。公平原则是衡量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之一, 也就是说, 合同不应存在一方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或权利义务极端不对等的现象。如果一个合同明显失去公平, 就是违反公平互利原则, 一旦经人民法院确认, 即可宣布合同无效。此项原则对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 防止一方以大欺小, 以强凌弱等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平互利原则, 是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确定保险合同内容的指导性原则。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 实际地位并不平等, 保险人使用标准格式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相应地限制了投保人的选择和决定保险合同内容的权利。为了避免投保人和保险人实际上地位不平等可能产生的不公平结果, 法律要求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应当确保其内容的公平互利。

  公平互利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订立, 要对双方当事人有利; 要求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互相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它并不意味着一个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取得的价值完全相等。例如, 投保人支付了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没有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没有进行损失补偿; 或者发生了保险事故, 保险人所付的赔偿金额大于保险费数倍甚至几十倍。这些并非违反公平互利原则, 而恰恰是保险事业的科学基础决定的。保险的价格主要是根据整个险种的风险概率确定的。就某一个保险合同而言, 双方当事人所取得的价值可能不完全相等, 但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 是其转移风险至保险人,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 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代价。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赔偿金总额, 与其集中此类风险的保险费总和呈相应的比例。因此从一种保险合同的总体看, 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与支出的保险赔偿金额加上经营费用, 是大体相等的。保险人承担的危险程度越高、保险责任越大, 投保人所应支付的保险费也就越多。

  (二) 协商一致的原则

  协商一致的原则是保险合同的题中之义, 也是保险活动自愿原则的自然延伸。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 合同主体双方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在对合同内容充分协商、充分表达各自的意思的前提下达成一致, 订立协议。

  由于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各自的目的有所不同,差异有时非常大, 因此法律要求双方必须实事求是地进行充分的协商和讨论, 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对方, 合同的订立及内容亦应是合同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实践中, 由于保险合同的专业性与复杂性, 订立保险合同往往以保险人制作的保险单为基础。但是, 保险单在双方当事人对其内容完全同意以前, 不是合同。投保人完全可以要求对保险单的内容加以修改、批注, 直至增加自己所要求的内容。凡是保险单上的内容, 加上批注, 都应是双方当事人完全同意的内容。任何一方不同意的内容, 都不能记载在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上。投保人和保险人还可根据个别保险合同的需要, 另行订立书面的保险合同, 以充分反映双方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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