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改装车辆,交强险条款第十五条中明确指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将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所以,业内人士提醒说,车辆在被改装后,事故风险程度加大,要及时告知汽车管理部门,尽快通过汽车年鉴,更换新的行车证件,然后必须到保险公司进行保单变更,并重新核算车险费率,保障车主今后的权益。
同时,不论何种原因,当原有的家庭自用车辆改变用途,变为商业运输所用时,也要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保险合同,尽管保费可能提高,但有利于今后的理赔,否则保险公司很可能在该车辆出险查勘发现此事后,对使用性质擅自变更的汽车事故拒绝作出理赔。
对于车险合同中有约定驾驶员的(这类合同往往能降低5%左右的车损险费率),若将汽车长期借给他人使用,也要告知保险公司,否则若保险公司不知情,很可能在事故理赔时按照条款规定,被扣掉一笔理赔款,导致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