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比例合同分保是以赔款为基础,所以又称为超赔分保,是根据赔款来确定免赔额和责任额。其表达方式,如火险业务为每一个危险单位,每次事故,赔款超过100000元以后的400000元。因此超赔分保可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由分出人负责的为“免赔额”,如10000元;另一部分是超过“免赔款”以后,由分保接受人负责的“责任额”,如40000元。 这種分保的作用是: (一)扩大保险人对每一危险单位的承保能力。 (二)控制保险人的自负责任。如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在有些国家和地区是沒有限额规定的。分出人可运用这種分保方法限制自己的责任,其超过部分由分保接受人负责。 (三)使原保险人对每一危险单位或每一次事故所负的责任,均能获得安全保障。特别是对巨大灾害自留额部分的累积责任获得保障。 (四)由于再保险免赔额以内大量的小额赔款由原保险人自负,支付的再保险费只占总保险费很低成分,使原保险人减少再保险费的支出,增加實际保险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