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合同一方任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事实上,无论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倘若任意弃权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将来都不能反悔。但从保险实践看,这一规定主要约束保险人。关于弃权与禁止反言的问题,往往涉及到保险人、代理人和投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保险代理人为谋取多收入代理费,往往对保险标的或投保人的声明事项不作严格审核,而以保险人的名义向投保人作出承诺,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一旦合同生效以后,发现投保人违背了保险条件,就产生了弃权行为。因为保险代理人本可以拒保,或附加条件承保。从保险代理关系上讲,保险代理人是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这可视为保险人的弃权行为。保险人不能解除保险代理人已接受的不符合保险条件的保险单,即所谓禁止反言。
例如:某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在提交的被保险人名单上,已注明某被保险人因肝癌已病休2个月,但因代理人未严格审查,办理了承保手续,签发了保单,日后该被保险人因肝癌死亡,保险人不能因该被保险人不符合投保条件而拒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