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于去年底将新买的轿车向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条款中规定: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而被盗抢,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此条款,保险公司未作任何明确提示。两个星期前,我父亲在我出差时将车借给了我表哥。当晚,该车被盗。我表哥不富裕,我不想向他索赔,因此向保险公司请求理赔,却被拒绝,理由是借车不是我允许的,且我不愿意要求表哥赔偿,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答: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向你理赔。一方面,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你作为投保车辆的登记车主,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盗抢险并交纳了保险费后,依法享有该车的保险利益,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应的合同权利。另一方面,虽然合同约定非经你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而被盗抢,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由于保险公司当时并未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特别说明,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合同中对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对你不产生效力。再一方面,你对表哥赔偿权利的放弃并未影响保险公司的合同权益。轿车被盗是因盗车人的盗窃行为引起,你表哥借车与轿车丢失的保险事故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在向你赔付保险金后可以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通过向盗车人追偿获得救济。
首先,根据盗抢险合同的约定,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车辆过程中因全车被盗所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人赔偿的范围,保险人应当无条件的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不存在向车辆使用人追偿的理由,就算保险公司要追偿,也应该向偷车的人追偿,偷车贼是导致车辆被偷的责任人。
其次,保险公司以车辆使用人未尽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为由向车辆使用人提出追偿更是毫无道理。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五第一款: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略有法律常识的人都应该理解这个条款,首先,车辆的合法驾驶员(本人)不属于“第三者”的范畴,你父亲将车借给你表哥,说明你表哥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车辆的驾驶权。其次,就算你表哥属于“第三者”,自始至终,他对车辆无损害的行为。车辆被盗的责任人是偷车贼。保险公司以“车辆使用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为由进行追偿,违反《保险法》的立法精神,违反保险理赔的行业常规。
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理赔。而且其理赔后,也不能向你表哥追偿。
相关法条: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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